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分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分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分党委会议。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2.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4. 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办学空间等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5. 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6. 各类行政审批的重要事项;
7.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中的重要事项;
3.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 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 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 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训练竞赛等重要事项;
3. 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建议人选,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和主要负责人聘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分党委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分党委书记主持。分党委书记、院长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学院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要末位表态。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训练、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审定,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或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应该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有效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运动人体科学学院分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