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分党委会议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以及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运动人体科学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学院分党委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分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分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 分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 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问题,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 加强分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 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分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分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训练竞赛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分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分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分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分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分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分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分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分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分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分党委委员到会。分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分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分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分党委会议,不是分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分党委会议。根据需要,分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分党委会议议题由分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分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分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分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学院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和相关分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分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分党委书记要末位表态。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选推荐、干部工作等有关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加强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分党委要对学术组织人选把好政治关、师德关,把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表现作为遴选成员的底线要求。
第十一条 分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分党委专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分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分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分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分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分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分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分党委会议决策的,分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分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分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分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分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分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分党委书记审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学院专职组织员负责分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分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分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分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分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分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九条 学院分党委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加强对分党委委员贯彻执行分党委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运动人体科学学院分党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运动人体科学学院分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