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4)021号,2007年5月修订,2012年修订)
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考试违纪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考试组织单位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
1、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的。
2、学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学生、监考教师、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恐吓、侮辱、诽谤、诬陷任课教师、考试工作人员;
(4)向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行贿,或以各种形式对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骚扰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学生有被认定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有被认定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行政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是本校学生的,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计为零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本校教师的,学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本校教师同时给予教学Ⅰ级事故处理;是校外人员的,学校将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四)学生以作弊行为而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被评选的各种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称号的,一律由有关部门宣布评选结果无效,并收回奖学金及相关证书。
(五)监考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的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三级(含三级)以上教学事故处理:
1、因玩忽职守,没按规定时间开始考试,致使考试时间延误15分钟以上的;
2、在考场上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不管不纠的;
3、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4、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六)监考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的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考前将考题内容泄露给学生或他人的;
2、在考场上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5、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6、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7、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8、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9、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10、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11、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组织管理、监考和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因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违规记录应当由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监考老师或见证人在违规记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字。
(二)考试组织部门发现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各考场主考应将考生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据立即交教务处,教务处立即张榜公布,同时根据违纪事实及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对上述处分出面说情者,或在三天内迟迟不予处理者,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当事人。
(四)考试组织部门发现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有第二条第六款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教务处将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据立即交学校监查部门进行处理。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组织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