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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运动人体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文时间:2021-03-20 撰稿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动人体科学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实行教学、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体育大学运动人体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由学院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院重大学术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院学术造诣深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1至2人。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9至15名院内各学科教授及有关专家组成。也可聘请院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院务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保留的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院长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分委会、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指定临时召集人。各临时机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并按学术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院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秘书由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各教研室负责人以及著名的教授担任,由院务会讨论决定,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院工作。委员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学术道德。

第十四条  院长可根据学科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职责

1.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并做出决定。

2.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3.指导和管理院内各种群众性学术组织,学术团体,以及各类学术性学会、协会。

4.对重大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

5.对学院的重点科研课题进行督导、评估。

6.审查、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评选优秀科技论文。

7.对本院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六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七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院长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4.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组成。会议原则上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由院长和主任委员商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召开临时性的全体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在表决重大问题时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均缺席时不得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和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运动人体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北京体育大学运动人体科学学院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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